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规范可再生能源学会团体行为。
三、此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是在湖南省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推广等事业的个人、企业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省级行业性学会组织;
第三条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掘各高校科研力量,团结及动员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科技发展带动省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与产业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产业的结合,同时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发展,并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团结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广大企业、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可再生能源企业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场所:长沙市天心经济开发区龙盛高科后栋2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征询了解会员对国家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与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国家、湖南省政府或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
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探索,针对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管理和节能应用技术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努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的友好往来,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发展;
组织企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与省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参与制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规程规范;
建立合作平台,搭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高校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拉近高校科研与企业实际应用的距离,促进高校研发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设立协调项目小组,共同攻克解决企业生产研发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等;
面向经济建设,为政府部门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提供建议与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面向社会,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普和教育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讲座及技术论坛活动,出版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举办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重大纠纷进行协调和解决;
参与制定涉及会员权益的有关行业标准与规范;
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机构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从事可再生能源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的复印件;
(三) 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批准同意;
(四 )由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并对其工作领域、立场和议程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必须提前报告登记管理机关)。理事会会议由执行理事长主持。 经五名以上理事动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16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研究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为会员及非会员提供专业顾问服务。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的组成部分,由本学会统一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或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有权就新的委员会的设立提出动议。只要获得五位理事的附议,即可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无需向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市财政局综合科领取)。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