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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24 浏览人次:

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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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绿电交易属于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适用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简称889号文)。《通知》作为889号文的补充,主要内容包括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
《通知》显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省内为主、跨省区为辅”的原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有序开展,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根据《专章》,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专章》指出,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非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初期可按省份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色电力。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同时,《专章》提到,鼓励各地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